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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制定本操作程序解释。
本操作程序解释适用于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技术标准制定补贴、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第一章 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及形式审查
第一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工作当场完成。
第二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审核验对原件,审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进行备案。
第二章 技术标准制定资助补贴的审查程序
第三条 申请技术标准制定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参加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或参加起草单位列入名录;辖区内有多个单位参与研制并共同成为起草单位的,起草单位可共同参与申请,负责起草单位可获得补贴总额的70%,其他参加起草单位均分剩余30%;若申请者中没有负责起草单位,则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均分标准补贴,同一标准只补贴一次。
(四)该技术标准已经由主管部门或组织于申报的上一年度公开发布或实施。
第四条 申请技术标准制定补贴的研制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标准研制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标准研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或方案被国际三大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供一份技术标准原件。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标准制定补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制定资助补贴条件的,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呈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联席会议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企业拨款。
第三章 发明、实用新型、国外发明专利、PCT申请资助补贴
审查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国外发明专利、PCT申请资助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二)专利技术或产品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三)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专利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
(四)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五)对共同专利,则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发明专利、PCT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四)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贴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五)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八条 上一年度在国内(包括香港、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上一年度在国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第九条 上一年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25000元;上一年度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15000元,每件国外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第十条 专利申请补贴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审核,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联席会议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企业拨款。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的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二)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三)计算机软件已经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利权人)的印章;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审核,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联席会议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企业拨款,上一年度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每件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五章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
一、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所代理的发明专利已经获得授权或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二、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及第二页复印件(验原件)或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本代理机构的公章;
(四)中介机构所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本代理机构的公章。
三、上一年度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补贴代理费500元;上一年度所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补贴代理费1000元;同一专利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所代理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是福田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照以上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审批程序为:机构申请→区科技局审核→专家集中评审→现场考察→分管副区长审批→区联席会议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技局的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拨款。
五、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的资助应当用于专利代理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大学生实习补贴、优秀员工奖励用途。专利代理机构获得资助后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区科技局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查。
第六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批准和核准的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申请资助的项目正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2、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三年内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记录的;
3、申请单位对所报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