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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为福田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辖区户籍的自然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资助的基本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无息贷款两大类。
第三条 无偿资助部分包括: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标准和知识产权资助、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和重点专项资助。
第四条 贷款风险补贴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 房租补贴按《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办法》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按《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七条 以上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中若有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无特别说明时,均指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对于重点企业或科技园区(孵化器)可给予重点专项资助,资助额度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重点企业”是指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辖区经济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正在冲击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第十条 无息贷款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科技无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内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用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研发用原材料费、研发样机制作费、研发外协加工费及测试验证费、研发人员差旅费、软件产品登记费、研发投入贷款贴息、软件企业CMMI等资质认证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3%的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额的50%;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1%但不足3%的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额的25%;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低于1%的企业不予资助。以上研发投入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和产业内的初创型中小企业,重点考察其研发投入情况,税收情况仅作参考;若企业最近2年平均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上限的研发投入补贴。
“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和产业”由区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每年第一季度由区政府授权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本年度《福田区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和产业目录》。
“初创型中小企业”是指截至上一年底企业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考察其业务发展情况,税收条件限制可适当放宽;若企业技术服务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可享受不超过其纳税总额2倍的研发投入补贴;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人员均可视作研发人员,其工资和旅差费均可计入研发投入,申请补贴。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深圳市或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信息增值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五条 对负责起草或参加起草技术标准的企业,在所起草标准正式颁布后,可获得相应补贴,资助额度为: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同一标准只补贴一次。同一标准的两家或两家以上起草企业同时提出申请补贴时,负责起草单位可获得补贴总额的70%,其他参加起草单位均分剩余30%补贴;若申请者中无负责起草单位,则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均分全部补贴。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
(一) 国内(包括香港、台湾地区)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二) 国外专利补贴:对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证书的国外发明专利,按不同授权国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5000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补贴500元。
(四) 对专利代理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数量和阶段给予资助,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所代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补贴代理费500元;
(2)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1000元;
(3)若所代理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则按以上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补贴、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按第三条至第六条所列相关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申请,具体日期以福田科技信息网(http://www.szforte.com.cn)发布通知为准;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所有非公益性资助申请须填写《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公益性项目申请须填写《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可在福田科技信息网下载;所需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目录见福田科技信息网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请研发投入补贴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经深圳市认定并通过上年度年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二) 经深圳市或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留学生企业;
(四) 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 拥有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软件产品;
(六) 符合本年度《福田区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和产业目录》的初创型中小企业。
“留学生企业”是指,经市引智办认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不少于30万股,或所占股份比例不少于15%的企业。
“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企业或企业股东拥有与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贷款风险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租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政府资助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内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无息贷款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审批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根据所审核资助内容的不同,以上审批环节可以有所省略。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核;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现场考察重点审核企业研发生产的各种要素状况和经营状况,并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印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初审→会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
对于曾经享受过深圳市或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且同时满足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纳税额超过100万元条件的企业,可免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为集中有限财力扶持优秀企业,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审批可以有较高比例的淘汰率,淘汰率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和科技发展资金资助能力综合平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标准和知识产权资助、贷款风险补贴、房租补贴的审批程序为:企业(个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对于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的补贴一般也需要先进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十条 对重点企业或科技园区(孵化器)的重点专项资助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无息贷款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担保机构评审→科技局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年度暂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行文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或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企业研发投入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或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